静波法师:佛教的财富观第五十五讲

三、如法求财不以非法(8)     “比如屠宰、打渔、打猎,或被雇负责杀人。”     比如,被雇杀人、杀生,在国外雇杀手。我们省前些日子不判了一个人吗?他雇凶杀人,结果自己被判死刑。如果是佛教徒,不可以这么做,佛教徒不可以去报复,更不可以报仇!会以默而摈之解决问题……     当然,因缘合适的时候,可以有话说在现场,提在当面,在阳光下说。你如果对我有意见,可以当面说,背后讲什么呢?这样的人不是正人君子,更何谈信仰了?有人说:“我就是有信仰!”那我也没有办法,不会咬死谁!不再较劲就是了。     “或者制造杀生的器具,如此,便是与杀有关的非法职业。”     比如说鱼竿、毒药,与这些东西相关的职业我们都不能去从事,不能去经营,不能去制造。     “又比如专门偷盗——小偷、土匪;或者开设赌场、妓院,出卖那种淫秽的书画。”     这些佛教徒不能做!发财吗?肯定很容易就发财了,非常容易,但我们还是不能做。发这个财的就是造恶业,不是净财。人们供养寺院里的往往都是净财,不净财是有后遗症的。供养寺院里的财物,应该是净资、净财,干净的,没有后遗症的。     “还有以卖春药为生的。”     春药就是能够刺激人的性欲的药,这个也不可以经营,这是我们佛教徒应当遵循和坚守的标准。   注:本文为静波法师讲法录音整理,未经校对,如有不当之处或有好的修改建议请您与我们联系。联系邮箱:396726064@qq.com